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適用的補助對象為何?對於補助對象有無其他適用規定?補助方式為何?

  • 發布單位:經濟發展局

補助對象:
經本府認定之公司或法人,或符合營運總部認定辦法規定且設籍於本市之企業營運總部。

適用規定:
公司或法人於本市新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增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於擬定投資計畫後向本府申請認定為投資人。
投資事業為航空關聯產業、國際貿易與物流產業、文化創意產業、雲端運算產業、循環經濟產業、生技醫療產業、工商會議及展覽產業、複合休閒相關產業、其他經本府推動輔導之產業、前列產業之研發中心或區域服務中心。

補助方式:
一、於本市購置或新建供營運直接使用之不動產,當年度可申請補助地價稅、房屋稅;其屬租賃者得申請租金補助。前2年最高為全額補助;第3年至第5年最高為50%。但每年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20萬元。租金補助,於公證租賃契約所載年租金50%範圍內,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0萬元,並以5年為限。
二、可申請最高50%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助,總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30萬元。但經本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僱用中高齡失業勞工逾原僱用員工總數1%者,總補助金額得提高至新臺幣40萬元。
三、投資事業正式開始營運後,新增僱用設籍本市之勞工者,得於僱用滿2年後向本府申請下列補助金:
(一)5人以上14人以下,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二)15人以上34人以下,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5千元。
(三)35人以上54人以下,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四)55人以上,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5千元。
上述補助金每案每年最高不得逾新臺幣500萬元,補助期間以2年為限。
四、供企業營運總部使用之不動產及企業營運總部之工廠、營業據點或其他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之關係企業,可由企業營運總部提出上述各項補助之申請。但地價稅、房屋稅每年補助上限得提高為新臺幣180萬元,房地租金每年補助上限得提高為新臺幣60萬元。
五、本府經投資人申請後,得於年利率1.5%限度內,審酌給予利息補助,每年補助最高不得逾新臺幣150萬元,並以5年為限。但實際融資利率低於核准補助利率時,依實際融資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