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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投資-若違反商品標示其罰責為何?及民眾應如何自行檢舉?有無檢舉流程或應備文件?民眾需自行舉證嗎?

  • 發布單位:經濟發展局

1.違反商品標示法者:
(1)販售商按本法第18條: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
(2)製造商按本法第16條: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9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並依本法第17條未依規定標示: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2.民眾檢舉商品標示不符之商品,需檢據商品有關製造商及販售商相關資料(例:公司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名稱、型號等)向經濟部、各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檢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3條規定)。如有任何商品標示相關問題可向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洽詢(03-3322101分機5121~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