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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投資-商家遇到自稱是經濟發展局人員前往稽查時該如何辨別真偽?這項稽查會事先通知嗎?如果負責人不在可拒絕受檢嗎?

  • 發布單位:經濟發展局

一、依據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34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違反第9條第2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人員抽查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濟發展局稽查人員係依照這兩項規定執行稽查,不會事先發公文通知業者,但是稽查時會主動出示識別證表明身份並說明來意,稽查後會現場製作稽查紀錄表,紀錄表需業者或現場管理人閱覽並簽名登錄在案。
二、倘營業場所現場從業人員拒絕受檢,本府經濟發展局將依商業登記法第34條規定進行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