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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投資-停業登記及復業登記逾越期限者有無處罰之規定?

  • 發布單位:經濟發展局

按105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商業登記法第33條規定,逾第12條至第15條規定申請登記之期限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該處罰之規定並未包含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停業登記及復業登記。準此,停業登記及復業登記逾越期限者,尚無法依第33條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