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工商投資-商業可否申請登記時所使用之印鑑證明書?

  • 發布單位:經濟發展局

按97年1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521號總統令公布之商業登記法,已刪除修正前第27條商業或商業負責人申請登記時所使用之印鑑,得由商業負責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書之規定,其修正意旨乃在於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就已登記之事項核給證明書,惟商業或商業負責人申請登記時所使用之印鑑,尚非本法第9條規定商業應登記之事項,則無須核給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