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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龜山區海湖發電廠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 發布單位:公用事業科
  • 聯絡人:高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 分機5266

桃園市龜山區海湖發電廠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委員會
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府經公字第104008635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府經公字第1040295339號函修正第三點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海湖發電廠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龜山區海湖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 營運回饋金運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回饋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回饋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回饋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回饋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代表一人。
(三) 桃園市議會推薦公正人士一人至四人。
(四) 供應發電廠燃氣管線埋設所在地之里代表三人。
(五) 供應發電廠燃氣管線埋設所在地之居民代表三人。
(六) 發電廠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團體或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補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委員除本府各機關及區公所代表外,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聘任之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其所需經費,由回饋金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