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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桃園市觀光工廠作伙來團體旅遊補貼活動計畫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科
  • 資料來源:綜合企劃科
  • 聯絡人:劉宛諭
  • 聯絡人電話:5272

112年桃園市觀光工廠作伙來團體旅遊補貼活動計畫

  • 辦理目的: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帶動桃園觀光人潮,行銷桃園觀光工廠特色景點,規劃辦理桃園市觀光工廠團體旅遊補貼計畫,提振本市產業經濟。

  • 申辦、核銷作業規範說明:

一、申請規定

  • 本案可申請對象:合法設立之旅行社,由總公司統一提出申請(每家總公司申請本補貼計畫團數至多20團)。
  • 補貼金額上限:新台幣 150 萬元,每團補貼 5,000 元,共 300 團名額。
  • 每團人數需為 25 人以上,依遊覽車核定座位數乘坐。
  • 旅行業申請補貼,最遲應於 112 年 10 月31 日前辦理出團旅遊,並於出團後七個工作天內提供核銷資料提出申請。

二、遊程規劃

  • 遊程安排每團前往本市至少 1 處已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評鑑之觀光工廠進行
     消費(消費包含觀光工廠門票或DIY體驗或一般消費),本市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評鑑之觀光工廠(附件 2)。
  • 每團申請以1次(補貼為上限):
  1. 該團同1日前往1處觀光工廠,得申請1次補貼(5,000元)。
  2. 該團同1日前往2處(包含2處以上)觀光工廠,僅可申請1次補貼(5,000元)。
  3. 該團2日行程分別前往各1處觀光工廠,僅可申請1次補貼(5,000元)。
  • 各團申報時須提供:
  1. 該團赴該觀光工廠之照片 2 張,並於照片中加註時間戳記。
  2. 該團赴該觀光工廠之進廠證明戳章(附件6)。

三、核銷程序及標準

  • 需提供正本核銷相關資料始得申請補貼,並提供代收轉付收據。
  • 為避免重複申請補貼,單一行程僅能申請本案團旅補貼,旅行社每團皆須簽屬切結書,如有以相同行程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或補貼)或有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實等情事,該旅行社同意歸還已領取之全數補貼款項,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 申請核銷應備文件:
  1. 領據(附件 2)
  2.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 各團出團申報資料:
  4. 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 3)
  5. 團體行程表(附件9)
  6. 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附件7)
  7. 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司核章)
  8. 租用車輛行照影本
  9. 切結書(附件 4)
  10. 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附件 5)
  11. 遊客前往觀光工廠參觀相片 2 張(照片中加註時間戳記)等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得依實際出團情形轉知補貼對象提出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附件8)
  12. 進廠證明戳章(附件6)
  13.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附件10)
  14. 郵寄專用信封封面(附件11)
  • 申請如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者,本案得不予受理。
  • 如經審查如須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定有疑義者,本案得要求受補貼者接獲本案執行廠商以電子郵件通知翌日起算7個日曆天內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案不予補貼,逕予駁回申請。
  • 作業補充說明

一、 網站申請

  • 本計畫於本局局網公告補貼訊息及作業辦法等,預定於112年7月21日(五)上午10時起開放線上登記。
  • 錄取順序,依系統申請登記之時間戳記為認定之優先順序。登錄在300團補貼額度內之旅行社為正取名單,登錄在300團補貼額度後之旅行社,則為備取名單,正取名單將為申請成功後由活動小組7個日曆天內寄送通知信函。

二、 資格審查

  • 旅行社於網站申請成功後,須於出團後7個日曆天內,請先透過官方LINE@(@779ziqxb)提供完整申請資料,經活動小組確認無誤後,請郵寄繳交備查申請表等相關資料,提供本案執行廠商進行審查作業,內容包含:行程、出團人數、預計申請經費、預計參訪景點等出團資料,始能保留申請資格。
  • 本案執行廠商收件進行初審作業,若須補件即通知旅行社予以補件,補件期限為通知補件日翌日起7個日曆天內完成,逾期未完成送件則視同棄權。若因故取消或重複申請則請旅行社簽屬聲明書,以供本案執行廠商備查,不得有異議。
  • 備查申請表由本案執行廠商回覆結果,再依通過、不通過之處理程序進行相關作業。經過審核通過之旅行社代表符合申請資格,並不代表符合補貼資格,是否可獲得補貼需視核銷請款文件之齊全準備及配合作業規定而定。旅行社有義務與責任將此規範主動告知民眾,以免日後產生消費糾紛;有必要時,建議納入旅遊契約中。若因旅行社未盡告知義務而致糾紛,由旅行社自行擔責。
  • 旅行社在接獲符合申請資格時,若已出團完成,則於接收通知翌日起7個日曆天內,將核銷文件寄送至本案執行廠商,進入核銷程序。若尚未出團或出團中,則於出團完成後翌日起7個日曆天內檢送核銷文件,始能進入請款核銷程序。
  • 已於網站完成申請登錄之旅行社,在初審階段,若有變動或調整,提供一次修改機會,每團僅限一次。

三、 請款核銷

  • 符合申請資格之旅行社,在出團完成日翌日起7個日曆天內,需將核銷文件寄送至本案執行廠商辦公室,進入核銷程序。
  • 本案執行廠商在收到旅行社核銷文件之後,依序進行核銷文件初審作業,如須補正相關文件資料,包含憑證認定有疑義者,則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旅行社進行補件,並須於通知日翌日起7個日曆天內完成補件資料送件;未補件則視為棄權,將不予補貼。
  • 旅行社請款核銷階段,每團僅提供一次補件機會,補件後即進入再審流程;若不配合補件作業,列為補貼資格不符,喪失請款經費補貼之資格。
  • 核銷依核定後之實際出團人數與可申請經費為主,並非於網站申請登錄之數字資料。
  • 為使旅行社核銷文件準備更精準、快速,設計【旅行社核銷送件自主檢核表】,請旅行社填寫此表並附於核銷文件第一頁。

 

 

  • 其他說明

  • 本計畫之活動設計、媒宣、配套措施及相關規定由本局另行規劃。

  • 本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所有申辦旅行社須照實填寫相關表格,並核對資訊之正確性。並協助本活動之攝影,以供查證。
  •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 詳細資訊可透過本活動LINE官方帳號進行詢問,以利順利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