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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投資-申請商業抄本有何限制規定?

  • 發布單位:經濟發展局

依商業登記法第26條規定:
1.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2.前項利害關係人,指對商業或合夥人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