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第26條規定,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登記文件」係指核准登記案件之申請書暨本法及授權子法規定之申請登記文件,至非本機關之核准函、身分證明文件、補正文件、退件資料等為可查閱但禁止抄錄或複製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