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書。 2.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3.25萬元以下免資本額證明文件。 4.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影本代之。 5.倘有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