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權責單位:
經濟發展局
分 類:
工商投資
發布日期:
112-01-31

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5條規定(即(攤販、或家庭農、林、漁、牧業者、或家庭手工業者、或民宿經營者或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及第31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最後更新日期:112-01-31
瀏覽人次:3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