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檔案應用Q&A

  • 發布單位:秘書室

Q1、何謂檔案應用?
A1:檔案開放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規定,民眾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由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等事項。

Q2、檔案應用服務相關法令為何?
A2:檔案應用服務相關法令為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等相關法令規定。

Q3、請問民眾要如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A3: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應填具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檔案應用之申請書,得採親自持送、書面通訊或透過電子傳遞方式提出辦理。

Q4、請問要如何取得檔案應用申請書?
A4:1. 本局資訊網站首頁設有「檔案應用專區」,您可隨時透過網際網路進入檔案應用專區查詢或下載應用,並有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範例供您做參考。
2. 您可至本局秘書室(桃園市政府6樓)現場索取,本局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Q5、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備之證件為何?
A5:申請檔案應用,應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者,得委任代理,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應敘明其關係;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Q6、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是否需要費用?
A6:依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簡述如下:
1.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2. 複製影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2元、A3尺寸每張3元。
3.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Q7、檔案開放閱覽、抄錄或複製申請時間?場所為何?
A7:1. 開放應用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及下午1:00至4: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2. 開放應用場所:本局檔案閱覽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秘書室內)。

Q8、本局答復民眾申請檔案應用准駁之時程為何?
A8:本局受理申請書後,對於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屆時如不能或未能補正者,即駁回申請;本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Q9、請問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哪些事項?
A9:1. 禁止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禁止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禁止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 禁止未經許可擅自持宗資料之一部或全部帶離開閱覽處所。
如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Q10、請問檔案之應用可否全面開放?
A10: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Q11、請問申請檔案應用範圍有何限制?
A11: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Q12、申請應用機關檔案有無年齡限制?
A12:申請應用機關檔案並無年齡之限制,惟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機關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Q13、請問查詢檔案目錄的方式為何?
A13:可至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進行查詢,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