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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與便民

  • 發布單位:政風室

壹、
按是否屬於圖利罪所定之法令,可從法令名稱進行初步認定,惟仍需視該規定之實質內容是否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是以,圖利罪本次修正即排除部分規定之適用,以下列舉出容易產生疑義者:
一、行政規則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因僅具內部效力,違反者屬行政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非圖利罪法令規範者。如實務上亦認為,圖利罪所稱法令,並不包括行政機關之內部規定,即將行政規則排除在外。惟此需說明屬例外情形者,如實務見解認為,行政規則若僅單純發生對內之法律效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無涉,固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法令」。然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甚而彌補法律之闕漏不足或具體化抽象法律規範內容以利實行等,所訂頒之解釋性、補充性、具體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雖以下級機關、屬官為規範對象,但因行政機關執行、適用結果,亦影響人民之權利,而實質上發生對外之法律效果,其違反者,對於法律所保護之社會或個人法益,不無侵害,而具有違法性,自應認為亦屬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構成要件所指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契約條款
依據法務部函釋,契約條款因屬於對等當事人間就特定事項之約定,只有拘束簽約雙方之效力,並非針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法律效果之規定,自非屬圖利罪所謂法令之範疇。
三、公務員服務法
由於公務員服務法適用所有公務員,並屬於一般性義務之規範,因此,公務員若觸犯圖利罪者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然反之,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者,是否就構成圖利罪則不無疑義。依實務見解,圖利罪所指之「法令」,須與公務員之執行職務所應遵循或行使裁量權有直接關係者為限。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雖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私利。」,惟此僅係一般性規範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 不得有圖個人或他人利益之濫權行為,並非就執行具體職務時,就該具體職務之相關義務所為之特別規定,仍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所稱之「法令」。蓋若非將此法令概念限縮於具體執行職務上之行為或裁量特別規範,則公務員就「便民」與「圖利他人」間之界線標準殊難以區分,自與圖利罪之修正意旨相違。準此,圖利罪所稱之法令,自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等有關公務員倫理基本規範之法律。
貳、
隨著時代變遷,國家對於人民,已從傳統的統治關係演變為服務關係,因此,國家必須積極地為人民謀取福利,而行政的目的即在於維持並增進社會公共福祉,所以政府必須重視並落實便民服務,並將其列為施政之優先項目。但是,公務員在行使公權力時,經常處於公益與私益之快擇,因為如果過於寬鬆,易招致圖利罪嫌,主因圖利於字面上解釋係 「意圖使人取得利益」,故凡是給予人民利益之行為,均可能構成圖利罪,此對於經辦與民眾權益相關業務之公務員而言,勢將造成莫大之困擾,輕則不敢任事,推諉消極;重則效率不彰,影響國家整體發展。
在此提醒注意,當公務員沒有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故意,而在合乎法令裁量範圍內給予他人方便,且他人所獲得者並非不法利益,由此可見兩者主要之區別在於,公務員沒有犯意,且人民所獲得者為合法利益,此即是便民而非圖利。
透過本文,相信諸位對於圖利罪有更深入之瞭解,同時也希望大家對於相關規定建立正確認識,進而在執行職務時,審慎且確實依法行政,以避免發生涉案憾事。畢竟,事先預防絕對會比事後審判始還予清白來得重要,此乃宣導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