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程序
- 依據經濟部「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遷廠或關廠及輔導期限處理原則」,非屬低汙染或位於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地區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至遲應於110年3月19日前提出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
- 至本局特定工廠登記及未登記工廠專區-轉型遷廠或關廠專區-申請表單下載資料填寫,並將申請計畫提送本局工業行政科,本局將依據上開原則受理審查,並核定輔導期限。
- 核定後,桃園市政府將依上開原則定期(每年至少2次),派員至現場了解執行狀況。如業者於輔導期限內,有下列情形者,將廢止輔導期限。
- 業者於核定之輔導期限內完成轉型、遷廠或關廠者,直轄市主管經關(本局)應辦理現場會勘,作成書面紀錄,並通知農業、地政、都市計畫、建築管理、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機關。
本局委託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03-4951008#318
或洽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行政科:
03-3393383
最後更新日期:11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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