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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桃園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開放申請公告

  • 發布單位:開發管理科

109年度「桃園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

一、緣起與目的
為推動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項下鍋爐汰換工作,經濟部擬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工作,以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取代傳統液體、固體燃料等高污染燃料之使用,減少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並符合環保署109年7月1日實施之既存鍋爐「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配合上述政策,制定本補助計畫,協助補助於本市辦竣工廠登記者(含臨時工廠登記)之鍋爐改善事宜。

二、申請資格:
(一) 領有有效工廠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之工廠,且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二) 工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使用液體(不含柴油)、固體燃料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2. 使用柴油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三) 本補助計畫所稱既存工業鍋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以液體、固體燃料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能之設備。

三、申請辦法

請於109年6月30日將申請應備文件寄至以下地址: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收件地址:10668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39弄14號1樓

聯絡窗口: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02-27844188#5289 鄞小姐
電子信箱 yjyin1995@ftis.org.tw

四、補助標的及金額:
(一) 鍋爐相關設備:包含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柴油之工業鍋爐設備、更換燃燒器、更換或裝設相關燃燒控制系統等,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設備改善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 管線:改採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包含衍生之自用戶計量表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鋪設,以及使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蒸汽自用戶計量表至廠內既設蒸汽管銜接點間之蒸汽管線,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管線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五、作業程序
(一) 改善補助申請: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向本府提出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郵寄或親送申請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處所,收件日期以郵戳或簽收日期為憑,逾109年6月30日得不予受理。
(二) 完工驗收申請:申請人經本府核定其申請後,應於109年10月31日前完成驗收,逾期未能完成驗收者,將不予補助。
(三) 驗收:本府委託機關依本補助計畫規定及各工廠提出之文件內容執行驗收工作。補助作業流程請詳附表。

六、應備文件:
(一) 提出申請時
1. 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書,請詳附件一。
2. 工業鍋爐改善補助切結書,請詳附件二。
3. 鍋爐改善工程進度計畫表,請詳附件三。
4. 預計申請補助項目及費用概算表,請詳附件四。
5. 有效工廠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6. 工廠銀行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或其他非銀行拒絕往來證明文件影本。
7. 完工日期於109年7月1日後者,需檢附桃園市環保局核發的鍋爐改善展延證明文件,否則得不予補助。
8. 依其他規定應備之文件。
(二) 完工驗收請款
1. 補助款核撥申請書,請詳附件五。
2. 補助款領據,請詳附件六。
3. 竣工證明表,請詳附件七。
4. 補助項目費用明細表,請詳附件八。
5. 補助項目施作成果之相片,請詳附件九。
6. 工廠申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審查程序:
(一) 本補助計畫經費來源係自經濟部工業局,109年度補助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府得停止補助。
(二) 本府補助之順序如下:
1. 優先補助已取得108年工業鍋爐改善補助核可函之工廠。
2. 剩餘經費補助順序將於7月上旬辦理公開抽籤。
3. 審查通過後函知申請人同意補助及預核定補助金額。預核定金額累積逾預算金額時,函知列入候補順序。
(三) 申請應備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經通知補正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得予駁回。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完工後,檢附完工驗收應備文件,經審查無誤後撥付補助經費。
(二) 補助款項由本局依申請表所載或所檢附之存摺封面影本之金融機構帳號辦理撥款,撥款手續費由補助款中扣除。

九、考核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109年度核撥經費,安裝廠商出具補助項目之收據或發票影本:
1. 屬108年申請展延者,其日期應於107年11月16日至109年11月15日之間。
2. 屬新申請者,其日期應於109年1月1日至109年11月15日之間。
(二) 申請人因故無法檢附安裝廠商之繳費證明收據正本者,應另以繳費證明收據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戳及申請人印鑑代替。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申請人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該案件逕予撤銷,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四) 因本計畫經費來源含環保署空污基金,故不得重複申請同由空污基金挹注之補助,包括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之「桃園市燃燒設備改燃乾淨燃料補助計畫」。
(五) 補助所得應列單申報其他收入,並由本府經發局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
(六) 本計畫倘有異動,本府得公告修正之。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收件地址:10668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39弄14號1樓

聯絡窗口: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02-27844188#5289 鄞小姐
電子信箱 yjyin1995@ftis.org.tw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開發管理科 03-3322101#5273-5275 黃先生
電子信箱 10026459@mail.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