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於109年4月10日記者會指示暨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辦理。公告事項:一、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自109年4月10日起至該中心解散之日止,針對商圈、市集管制,業者及消費者均應全程配戴口罩。二、於公告事項一所列期間,經本府人員、警察人員、區公所人員或商圈組織(含商圈業者)、市集組織(含市集業者)提醒勸導仍不配戴口罩者,得拒絕其進入商圈及市集。(商圈名單詳如附件1、市集名單詳如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