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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開始受理有男女陪侍行業及舞廳復業申請 最快於6月1日核准復業

  • 發布單位:商業發展科

即日起開始受理有男女陪侍行業及舞廳復業申請 最快於6月1日核准復業

本市有男女陪侍行業及舞廳准予復業名單


本府即日起受理109年4月9日起停業之有男女陪侍之行業(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等)及舞廳業者復業申請,申請人須檢具:
1. 復業許可申請書
2. 防疫自主檢核表
3. 實名制切結書
4.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含受理證明)影本
5.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6.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單影本

等相關文件向本府經濟發展局遞件申請(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30號4樓),經本府消防局及建管處確認消防及建築物公安檢查合格,由本府(經發局)核發復業許可。
後續復業之業者需於營業場所設置專人執行實名制及防疫事宜,如下:

1. 量體溫、消毒:
(1) 消費者需配戴口罩入店。
(2) 入口處專人量測體溫、手部消毒。
(3) 工作人員落實全程配戴口罩、勤洗手及定時手部消毒及早晚量體溫。
(4) 包廂於消費者消費完畢後立即消毒,營業場所每日營業前後進行消毒。
2. 實名制:
(1) 工作人員每日造冊備查
(2) 消費者(本國人)需攜帶身份證、外籍人士需有護照及居留證才可進店消費。
(3) 採用本府資科局制訂之實名制資訊化機制(需有電腦及條碼機,業者自備);外籍人士則採用紙本登錄,記錄護照或居留證號碼。
(4) 實名制資料保存28天就銷毀(依本府109/05/29防疫暨紓困專案會議調整實名制保存期限)。
3. 保持社交距離:
(1) 核定營業場所最大容留人數50%。
(2) 以每人3平方公尺(1.75m*1.75m)計算包廂內最大容留人數。
(3) 營業場所入口處設置總容留人數管制看板並註明包廂數,各包廂門口設置各包廂容留人數管制看板。

業者復業後,本府仍將進行稽查,業者如違反防疫規定,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的罰緩,違規達2次者命令停業1個月。若未申請復業而擅自營業者,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處1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新聞聯絡及申請復業:商業發展科(03)3322101#5120
防疫措施疑義:衛生局(03)3340935#2119
資訊設備疑義:資科局(03)3322101# 6954
消防安檢疑義:消防局(03) 3379119#637
建管安檢疑義:建管處(03)3322101#6111

附件1:申請復業流程圖
附件2:復業申請書
附件3:自主檢核表
附件4:實名制切結書
附件5:委託書
附件6:實名制資訊設備條碼機相關說明及檔案下載
附件7:護照及居留證實名制資料下載。
附件8: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範本,2頁)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範本,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