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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保局-「公告指定責任業者申請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費說明」之宣導

  • 發布單位:秘書室

【轉知】環保局-「公告指定責任業者申請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費說明」之宣導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規定暨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業者首次製造或輸入下列物品、容器之日起2個月內,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辦理責任業者登記作業:

(一)物品類:機動車輛、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資訊物品、乾電池、照明光源、平板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者。

(二)容器類:以鋁、鐵、玻璃、塑膠、紙、鋁箔包、植物纖維、生質塑膠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非袋、箔、布、膜形態,裝填物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