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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管分離」要注意,商業經營有保庇!

  • 發布單位:商業行政科

「登管分離」要注意,商業經營有保庇!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自98年4月13日起,行政管理與商業登記即已分離,商業登記回歸準則主義,程序大為簡化,凡符合法定程式與要件即准為登記,而且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之所在地係指公司及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並非指實際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
因此,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自98年4月13日起,商業登記所在地係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文件收送之主事務所。至於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則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者,將受到裁罰。裁罰額度如下:
一、都市計畫法第79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違反使用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四、未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辦理:未依標準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五、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3條:違反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實際營業場所之各項規定,可向下列單位洽詢:
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計畫土地,請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洽詢,電話(03)3322101分機5100~5105;非都市計畫土地,請向本府地政局(地用科)洽詢,電話(03)3322101分機5360~5362。
二、建築管理規定,請向本府建築管理處洽詢,電話(03)3322101分機6100-6104、6110~6114。
三、消防規定之部分,請向本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洽詢,電話(03)3379119分機630。
四、衛生規定之部分,請向本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洽詢,電話(03)3370930。
如果您尚有其他商業登記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電話(03)3322101分機5154、5155、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