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用水諮詢

  • 發布單位:公用事業科

自來水申裝相關問題,請多加利用桃園市「市民諮詢服務熱線1999」洽詢。

一、用水設備新裝(受理新裝用水申請)應附證件:
(一)普通用水:
1.用水設備工程申請書、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應附受委託承做內線用水設備之自來水管承裝商加入水管公會及會員會籍證明。)
2.出示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核對申請用水人(委託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簽章。
3.申請裝設建築用水設備內線圖 (若未先預審者需補審)。
4.接水證件:
(1)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區域當地公布實施日期以後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
.建築物完工證明。
.未實施建管地區建築物證明。
.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件。
(2)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區域當地公布實施日期以前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
.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戶口遷入證明。
.建築物完工證明。
.繳納水電費收據或證明。
.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件。 
5.用戶外線如需通過他人之土地、房屋或接用他人所有水管者,應由申請人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切結書。
6.委託申請者,受託人需查填及核對相關資料。
7.於105年1月21日(含)以後開工之建案,使用經濟部函頒「用戶用水設備引用國家標準總號及名稱」項目者,於申請接水前須提供水管管材之國家標準之證明文件(例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正字標記證書等),惟如為影本,則須加蓋建築師、專業技師或起造人之印章。
(二)工程臨時用水:
1.用水設備工程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2.出示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核對申請用水人(委託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簽章。
3.建築執照或工程契約封面。
4.申請位置圖(原則以地籍圖套繪)。
5.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
6.繳交臨時用水保證金或附清繳水費保證書 (本項可於啟用前補辦)。
7.外線如有經過他人土地,需附使用私有地同意暨切結書或切結書。
(三)農地空地臨時用水:
1.用水設備工程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2.出示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核對申請用水人(委託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簽章。
3.申請位置圖(原則以地籍圖套繪)並填寫申請用途。
4.照片2張(指界空地範圍及表位位置)。
5.繳交臨時用水保證金或附清繳水費保證書(本項可於啟用前補辦)。
6.外線如有經過他人土地,需附使用私有地同意暨切結書或切結書。
7.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如謄本使用地類別為(空白),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8.依申請用途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109年9月17日以後向台電申請用電證明(如無則依本公司空地臨時用水辦理)。
9.用戶新裝切結書(如無法取得核准文件或用電證明,則需填寫「農地空地臨時用水」切結書)。

二、用水設備啟用應附證件:
(一)啟用戶印章。
(二)身分證明文件(委託申請者,受託人須查填及核對相關資料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用戶用水設備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
(四)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三、用水設備改裝應附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用戶印章。
(三)當月或上月份水費收據。
(四)用水設備工程申請書。

四、用水設備廢止應附證件:
(一)用戶印章。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用水地址。
(四)用戶用水設備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

五、用水設備停用、復用應附證件:
(一)用戶印章。
(二)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用水地址。
(三)身分證明文件(委託申請者,受託人須查填及核對相關資料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用戶用水設備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
(五)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停用需檢附)。

六、裝置證明(用水證明)應附證件:
(一)裝置證明申請書。
(二)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用水地址。

七、變更用水人名義(過戶)應附證件:
(一)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地址。
(二)一般用戶(非營業用戶):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利核對;網路申辦可使用自然人憑證。
(三)營業用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請攜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利核對;網路申辦可使用工商憑證。
(四)檢附用戶用水設備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 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五)委託申辦者,除檢附前述應備文件外,受託人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利核對。
(六)新用戶若為未成年者,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八、臨時恢復普通用水應附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舊有水費收據。
(三)整建:房屋改建完工照片(正面)。
(四)新建:建築物使用執照等。
(五)用水設備內線圖。
(六)用水設備工程申請書。
(七)於105年1月21日(含)以後開工之建案,使用經濟部函頒「用戶用水設備引用國家標準總號及名稱」項目者,於申請接水前須提供水管管材之國家標準之證明文件(例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正字標記證書等),惟如為影本,則須加蓋建築師、專業技師或起造人之印章。
(八)
受委託承做內線用水設備之自來水管承裝商加入水管公會之會員會籍證明。(軟單,惟申請臨時用水時已附,則免再附)

九、用戶內線地下漏水水費減免應附證件:
(一)當月份水費收據。
(二)水費減免申請書。
(三)已委託合格水管承裝商修復漏水並提出證明(相片、收據或發票影本)。

十、用水設備外線工程費分期付款應附證件:
(一)申請人:
1.身分證明文件。
2.用水設備外線工程費分期付款申請書與保證書。
3.已設籍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保證人:
1.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證人用水地點之建築物所有權狀。
3.最近繳水費單據。

十一、軍眷用水優待應附證件:
(一)戶口名簿正本(用水優待地址需與軍眷戶籍地址相同)。
(二)軍眷水費優待申請書。
(三)現役軍眷: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之眷屬身分證 
(四)傷殘撫卹人員或撫卹遺族: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
(五)自行申辦者: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檢附上述應備文件;受託申辦者: 受託人身  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人印章及檢附上述應備文件。

十二、申請委託代繳應附證件:
(一)近期水費單據。
(二)金融機構存摺及開戶印鑑(或信用卡)。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代繳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委託書。

十三、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服務據點及電話:
(一)第二區管理處
電話:(03)4643131
專線:24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電話:1910
傳真:(03)4643135
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水廠路150號

(二)桃園服務所
電話:(03)3346128
傳真:(03)3327827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291號

(三)八德服務站
電話:03-3659930
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

(四)中壢服務所
電話:(03)4251506、(03)4259492
傳真:(03)4223716
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一段26號

(五)楊梅服務所
電話:(03)4789261
傳真:(03)4753991
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楊新路18巷2號

(六)龜山服務所
電話:(03)3294999
傳真:(03)3500764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光峰路2號

(七)大溪服務所(龍潭)
電話:(03)4711836、(03)4713183
傳真:(03)4711730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文化路209號

(八)大園服務所
電話:(03)3862156、(03)3851085
傳真:(03)3852695
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忠孝一街10號

(九)大湳給水廠
電話:(03)3625021、(03)3626441
傳真:(03)3648319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一段485巷101號

(十)平鎮給水廠
電話:(03)4697901
傳真:(03)4694583
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267號

(十一)龍潭給水廠
電話: (03)4712002
傳真: (03)4711874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文化路2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