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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變更

  • 發布單位:公用事業科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變更

一、資本額變更: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2.資本額變更後「公司登記核准文件及登記事項表」影本各1份或商號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件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4.繳銷原登記執照(若遺失檢附遺失切結書正本1份)。

5.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設立(原)事項」均填寫,「變更事項」(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二、營業地址變更(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者免收費):

A.本縣市遷移: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2.營業地址變更後「公司登記核准文件及登記事項表」影本各1份或商號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件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3.繳銷原登記執照(若遺失檢附遺失切結書正本1份)。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5.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設立(原)事項」均填寫,「變更事項」(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B.遷移至外縣市:

先繳回原核發執照後(參考廢止申請),至遷入縣市辦理新設。


三、名稱變更: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2.名稱變更後「公司登記核准文件及登記事項表」影本各1份或商號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件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4.繳銷原登記執照(若遺失檢附遺失切結書正本1份)。

5.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設立(原)事項」均填寫,「變更事項」(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四、負責人變更: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2.負責人變更後「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事項表」影本各1份或商號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3.新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1份)。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5. 繳銷原登記執照(若遺失檢附遺失切結書正本1份)。

6.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設立(原)事項」均填寫,「變更事項」(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五、專業人員變更:(承裝商申請時)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2.專業人員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各1份)。

3.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正反面各1份)。

4.專業人員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專任專業人員經歷證明書正本1份。

5.專業人員本人出具予公司商號之受聘同意書正本1份(簽名及蓋章)。

6.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7.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六、印鑑變更: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蓋妥原印鑑章及新印鑑章,原印鑑章若遺失,需檢附遺失切結書正本1份)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3.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原登記印鑑遺失時,需檢附聲明原登記印鑑遺失作廢之切結書正本1份)


七、換發/補發執照: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2.執照遺失切結書正本1份。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4.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八、變更等級:

需辦理廢止(參考廢止申請)後重新設立(參考設立申請)。


九、變更組織:

繳回原領執照,依規定重行申請,申請應備證件請參考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