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變更
一、資本額變更: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2.資本額變更後「公司登記核准文件及登記事項表」影本各1份或商號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件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4.繳銷原登記執照(若遺失檢附遺失切結書正本1份)。
5.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設立(原)事項」均填寫,「變更事項」(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二、營業地址變更(附門牌整編證明文件者免收費):
A.本縣市遷移: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2.營業地址變更後「公司登記核准文件及登記事項表」影本各1份或商號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件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3.繳銷原登記執照(若遺失檢附遺失切結書正本1份)。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5.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設立(原)事項」均填寫,「變更事項」(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B.遷移至外縣市:
先繳回原核發執照後(參考廢止申請),至遷入縣市辦理新設。
三、名稱變更: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2.名稱變更後「公司登記核准文件及登記事項表」影本各1份或商號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件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4.繳銷原登記執照(若遺失檢附遺失切結書正本1份)。
5.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設立(原)事項」均填寫,「變更事項」(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四、負責人變更: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2.負責人變更後「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事項表」影本各1份或商號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
3.新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1份)。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5. 繳銷原登記執照(若遺失檢附遺失切結書正本1份)。
6.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每份均須蓋妥原核准印鑑章;「設立(原)事項」均填寫,「變更事項」(未變動的項目免填寫)。
五、專業人員變更:(承裝商申請時)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2.專業人員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各1份)。
3.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正反面各1份)。
4.專業人員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專任專業人員經歷證明書正本1份。
5.專業人員本人出具予公司商號之受聘同意書正本1份(簽名及蓋章)。
6.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7.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六、印鑑變更: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蓋妥原印鑑章及新印鑑章,原印鑑章若遺失,需檢附遺失切結書正本1份)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3.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原登記印鑑遺失時,需檢附聲明原登記印鑑遺失作廢之切結書正本1份)
七、換發/補發執照:
1.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申請書1份、事項表2份及專業人員異動表2份。
2.執照遺失切結書正本1份。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影本1份。
4.繳納審查規費新台幣500元或郵政匯票(抬頭「桃園市政府」)。
八、變更等級:
需辦理廢止(參考廢止申請)後重新設立(參考設立申請)。
九、變更組織:
繳回原領執照,依規定重行申請,申請應備證件請參考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