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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投資-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否委託第三人代為申請查閱或抄錄?

  • 發布單位:經濟發展局

按商業登記法第26條規定,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委託第三人代為申請,商業登記法並無禁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