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之主事務所,尚非指其為營業地址。 2.按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經濟部90年8月20日商字第09002172680號函釋、92年10月6日經商字第09202210120號函釋意旨,同一地址設二個以上同業公司及同一地址登記二個以上商業之主事務所,不問其業務性質是否相同,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均無禁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