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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政風室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pdf


赴大陸及港、澳地區,相關作業規定摘陳如下:

(一)大陸地區(含「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1、赴陸前申請:

(1)政務人員(含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七個工作日前,經人事處向內政部申請。

(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經人事處向內政部申請。

(3)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且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申請赴大陸地區者,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

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人事室申請。

2、返臺後通報: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政風機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政風機構備查。

(二)港澳地區(含「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

請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陸委會官網首頁下方「快捷服務

」列點選「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併將個人登錄影本上傳差勤系統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