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110年6月23日法廉字第11005003120號函及法務部110年3月8日法廉字第11005001200號函辦理。
二、旨案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增列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業自110年3月8日生效(如附件1、2),先予敘明。
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規定,「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屬應申報之保險,「累積已繳保險費」指要保人迄申報日止已繳納之保險費。查現行保險契約類型繁複,有關保險費繳納方式有固定繳別(年繳、季繳、月繳)及固定保險費者,亦有彈性繳、提前預繳、提前繳清、保額變更等繳款情形,以致累積已繳保險費計算過程甚為複雜。是以,定期申報義務人因法務部有授權介接財產制度,將由保險公司提供上開欄位據以申報;至於其他非定期申報義務人,請建議申報人向投保保險公司取得應申報內容資訊後填寫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