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 | 桃園市補助辦理企業投資人或營運總部設置本市及獎勵產發展計畫 |
目的
| 1.鼓勵企業於桃園設置營運總部。 2.提升企業於本市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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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令
| 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及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受理及審議期間
| 第1階段
| 申請地價稅補助,於前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申請,屆期不予受理。本局於113年6月30日前公布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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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階段
| 申請房屋稅、房地租金、勞工職業訓練費用、新增僱用設籍本市勞工補助及融資利息補助,於113年5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申請,屆期不予受理。本局於113年12月31日前公布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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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補助對象
| 投資人
| 企業營運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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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條件
| 公司或法人於本市新增投資5,000萬元以上、增額投資3,000萬元以上。
| 企業營運總部設於本市並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或仍具效期之「營運總部認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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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產業
| 航空關聯、國際貿易與物流、文化創意、雲端運算、循環經濟、生技醫療、工商會議及展覽、複合休閒或研發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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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 項目 | 地價稅、房屋稅
| 最高補助120萬/年
| 最高補助180萬/年
| 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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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租金
| 最高補助40萬/年
| 最高補助60萬/年
| 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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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訓練費用
| 最高補助40萬- | - |
新增僱用本市勞工
| 最高補助150萬/年
| - | 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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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式
| 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審核申請案件,就下列綜合審核: (1)投資計畫之合理性、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 (2)促進本市勞工就業、增進勞資關係。 (3)投資人之社會責任與回饋本市經濟發展之具體作法。 (4)投資人之違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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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單
| 應備書表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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