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要點、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1年2月17日止。
二、報名方式:採書面申請,郵寄或親送資訊如下:
(一)郵寄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二)收件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
(三)親送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4樓。
三、補助對象:符合「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商圈組織為限。
四、補助提案活動辦理時間:111年1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止。
五、補助內容:限辦理提振該商圈商機活動、相關課程、會議等所需業務費。
六、補助經費額度:111年度總補助額度為新臺幣800萬元整,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幣50萬元為上限。本局得視各商圈所提計畫內容,調整保留補助經費額度。
七、為積極串聯本市各商圈資源,促進整體經濟發展,111年度各商圈組織所提計畫內容含「商圈聯合發展行銷」者,得優先獲得補助款。
八、補助績效指標:由各商圈依所提計畫內容及符合本要點目的性自訂績效指標。
九、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共為2階段(初審及複審)審查機制。初審通過後提報至審查會進行複審,審查評分項目及比重如下(總分100分):
(一)內容創意性。(20%)
(二)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含電子支付推廣方案)。(30%)
(三)經費編列完整及合理性(25%)。
(四)商圈店家參與家數及參與度。(15%)
(五)簡報及答詢內容。(10%)
十、為強化商圈成長及培養自主營運能力,友善商業環境,本項採以總分加分方式,提升商圈自籌經費編定,計分方式如下:
(一)申請計畫總金額中自籌款占10%(含)以上,加計總分1分;未達本項目標值者,不予加計總分。
(二)申請計畫總金額中自籌款占20%(含)以上,加計總分3分。
(三)申請計畫總金額中自籌款占40%(含)以上,加計總分5分(最高加計總分5分)。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要點」及「桃園市商圈輔導管理作業要點」,補助申請表單請至本網頁「相關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