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公告核定補助正取者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申請補助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核撥,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或本次補助核准公告後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補助款事宜,相關表單請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查閱下載。案件計畫變更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請詳加參閱本補助要點。
二、案件核定為備取者,依計畫執行情況評估後,另行個別通知。
三、檢附「111年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核准補助正備取名單及金額1份。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受本法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上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依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觀之,須符合3類例外允許之情形,補助行為方合於本法。核定補助對象如符合上開身分者,請於申請核撥時一併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