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助計畫即日起受理申請,申請日期至113年3月31日止。
為整合有限資源,輔導桃園市工業區廠商及產業協進會有效協助本府推行各項政務及政令宣導工作、提升園區環境品質,制訂本補助計畫。
一、補助事項:
(一)協助本府推行各項政務及政令宣導工作。
(二)促進會務及會員權益提升活動。
(三)園區品質環境提升研習觀摩。
(四)上述工作項目以符合本府政策目標為限,且需經本府核定。
二、補助經費額度:113年度本補助計畫補助額度為新臺幣350萬元整(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府得停止補助)
三、補助對象及金額
補助對象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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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開發工業區之廠商協進會。 二、本府開發工業區之廠商協進會。 三、本府社會局登記在案並成立五年以上之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 一、每一廠商協進會(會員數未達一百家)補助經費每一年度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 二、每一廠商協進會(會員數達一百家以上)補助經費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為限。 |
依獎勵投資條例報編(公共設施未開發)工業用地廠商協進會。 | 每一廠商協進會補助經費每一年度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
註:
1.補助對象所稱之工業區如下:
(1)依產業創新條例或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
(2)都市計畫工業區。
(3)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之群聚,且面積達五公頃以上。
2.廠商協進會會員數之計算:位於廠商協進會服務範圍領有合法工廠登記之工廠,且為廠商協進會會員。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
用途項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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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費 | 因執行工作計畫勞務需求所支付之薪資、酬勞費用。 |
印刷費 | 因執行工作計畫所需之印刷費用。 |
場地費 | 因執行工作計畫場地需求所支付之費用(如:場地租金、場地佈置等)。 |
講座鐘點費 | 因執行工作計畫所需聘請專家學者授課之鐘點費或演講費。 |
出席費 | 因執行工作計畫所需聘請專家學者出席之出席費。 |
餐費 | 因執行工作計畫所需之餐點、飲料費用。 |
文具紙張費 | 因執行工作計畫所需之辦公文具、紙張等費用。 |
交通費 | 因執行工作計畫所需之交通費用。 |
宣導品 | 因執行工作計畫所需之宣導文宣、物品等費用。 |
郵費 | 因執行工作計畫所需之郵局寄件郵資。 |
業務費 | 因執行工作計畫所需之業務費用。 |
辦公室租金 | 因執行工作計畫所需之辦公室租金費用。 |
五、補助原則:申請者得於當年度3月31日前申請補助,如當年度預算不足,補助金額得按申請件數比例調整,如當年度未編列預算,不受理申請。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申請者應檢送申請書、年度工作計畫書、立案證明及會員名冊等相關書件,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
(二)審查作業:本府以書面審查年度工作計畫書,並得視計畫性質及個案需要,以會議或實地訪查方式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及補助金額應於5月31日前函復申請者。
(三)變更作業: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應報請本府同意。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經本府同意補助之廠商協進會,應於收到本府通知函後,製作領據,於領據上加蓋廠商協進會、出納、會計及負責人印章,送請本府核撥款項。
(二)經費核銷:
1、廠商協進會應於每年11月底前檢具成果報告、相關資料照片、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送本府核銷。
2、廠商協進會應依原定計畫辦理,如未依原定計畫辦理,應將未辦理項目之補助經費於核銷時繳回本府。
八、其他相關規定及申請書件請依「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