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目的: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來桃園消費,推出「桃園好市乘雙券」(以下簡稱好市乘雙券)振興活動,以吸引人潮消費,提振本市產業及經濟,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範圍如下:
(一)本市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
(二)本市無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得委託有統一編號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製類統一編號之商圈組織、市場或攤販集中場(區)管理組織或受委託代表人、產業公(協)會或職業工會兌領者。
(三)本市無統一編號之營業人,但有投保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
(四)其他適用五倍券不屬上述3種情形之申請人。
三、補助金額:依申請人提供收受之好市乘雙券數量及面額核定補助金額(本案總補助概估金額為2億1,200萬元)。
四、補助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110年11月12日至111年6月30日止。
(二)應備文件:
1. 好市乘雙券正本。
2. 申請人為獨資者,需檢具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3. 申請人為無統一編號且有投保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當月之職業工會繳費證明(載明自營作業者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投保期間及職業工會名稱)。
4. 申請人倘為第2點第4項之情形,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作業程序:
1. 本案補助款相關撥付事宜,本府得委託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申請人應備妥相關文件向本府指定之金融機構批次申請。
2. 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兌領時,應據實載明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並提供存(匯)入金融機構帳號。
前項存(匯)入之金融機構帳號應為兌領營業人之公司帳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兌領營業人組織型態為桃園分公司組織之分支機構者,兌領金額得存(匯)入總公司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
(2)兌領營業人組織型態為獨資者,應檢具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證明負責人姓名後,兌領金額得存(匯)入該負責人之金融機構帳號。
3. 商圈組織、市場或攤販集中場(區)管理組織或受委託代表人、產業公(協)會或職業工會無統一編號者,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類統一編號進行兌付作業。
4. 商圈組織、市場或攤販集中場(區)管理組織或受委託代表人、產業公(協)會或職業工會向金融機構兌領時,應據實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或類統一編號、負責人或受委託代表人姓名,並提供其存(匯)入金融機構帳號。前項組織或受委託代表人應將領取兌付款全數核實發予委託人。
5. 無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屬已於職業工會投保之自營作業者,應由本人持好市乘雙券、身分證明文件、當月之職業工會繳費證明(載明自營作業者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投保期間及職業工會名稱),並提供存(匯)入之本人帳號至本府指定之特約金融機構兌領。前項本府指定之特約金融機構,由本府公告之。
五、兌付好市乘雙券之金融機構,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確認好市乘雙券名稱及面額。
(二)確認申請人請領金額之領據欄位填載齊全。
(三)核對申請人提供之存(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稱,應為申請人之企業帳號或負責人或受委託代表人之金融機構帳號。
(四)於好市乘雙券逐張加註已兌付(或轉帳)字樣之戳記及經辦員章(或以其他能辨識經辦員之代號代替)。
(五)將等額新臺幣存(匯)入申請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若需收受匯款手續費者,其手續費得以存(匯)款金額扣除或向申請人收受方式辦理。
(六)兌付金融機構於代收代付時,就委託關係及實際營業地址不負認定之責。
六、申請人持有破(汙)損之好市乘雙券申請兌領,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照全額兌付外,其餘不予兌付:
(一)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且文字內容仍可辨認。
(二)污損或燻焦,但部分文字內容仍可辨認。
七、申請人提供存(匯)入之金融機構帳號倘與本府指定之金融機構不同,需跨行匯款者,匯款手續費須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八、申請人兌付金額20,000元以內得檢具身份資料影本至本府指定之特約金融機構兌領現金,本府指定之特約金融機構,由本府公告之。前項兌領現金,申請人委託他人兌領時,應檢具委託書辦理。
九、 經費核定及核銷程序:
(一)金融機構收到申請人之應備文件、票券正本核對無誤後核撥款項予申請人。
(二)金融機構檢附本府規定表件辦理補助款核銷。
十、查核機制:本府於必要時,得派員查核金融機構辦理兌付情形及相關收支帳目。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