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 | 桃園市補助辦理企業投資人或營運總部設置本市及獎勵產發展計畫 |
目的
| - 鼓勵企業於桃園設置營運總部。
- 提升企業於本市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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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令
| 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及 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受理及 審議期間
| 第1階段 | 申請地價稅補助,於前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申請,屆期不予受理。 本局於113年6月30日前公布審議結果。 |
第2階段 | 申請房屋稅、房地租金、勞工職業訓練費用、新增僱用設籍本市勞工補助及融資利息補助,於113年5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申請,屆期不予受理。本局於113年12月31日前公布審議結果。 |
說明 | 補助對象 | 投資人 | 企業營運總部 |
補助條件
| 公司或法人於本市新增投資5,000萬元以上、增額投資3,000萬元以上。 | 企業營運總部設於本市並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或仍具效期之「營運總部認定函」。 |
投資產業
| 航空關聯、國際貿易與物流、文化創意、雲端運算、循環經濟、生技醫療、工商會議及展覽、複合休閒或研發中心等。 | - |
補 助 項 目
| 地價稅 房屋稅 | 最高補助120萬/年 | 最高補助180萬/年 | 5年為限 |
房地租金 | 最高補助40萬/年 | 最高補助60萬/年 | 5年為限 |
勞工職業 訓練費用 | 最高補助40萬 | - |
新增僱用 本市勞工 | 最高補助150萬/年 | - | 5年為限 |
審查方式 | 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審核申請案件,就下列綜合審核:- 投資計畫之合理性、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
- 促進本市勞工就業、增進勞資關係。
- 投資人之社會責任與回饋本市經濟發展之具體作法。
- 投資人之違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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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單 | 應備書表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相關表單 |